索 引
總綱
會員
董事會
執行董事
其他和修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議員大會最後議決通過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全僑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名稱
本公所定名為紐英崙中華公所。
CHINESE CONSOLIDATED BENEVOLENT ASSOCIATION OF NEW ENGLAND
第二條 所址
本公所設於麻省波士頓泰勒街九十號。
(90 TYLER STREET, BOSTON, MASSACHUSETTS, 02111本公所所址得由董事會議席名額過半數議決更改﹐及向省政府辦理搬遷登記。
第三條 宗旨
本公所係全僑性之組織﹐其宗旨為團結華裔僑團﹑僑胞,以闡揚中華傳統文化﹐維護民主自由﹐保障我裔之平等地位﹐興辦慈善教育事業﹐維護及建造平民住宅﹐福利僑社僑胞。
第四條 立案
本公所係依據麻省省法第一百八十章規定而組織成立之不牟利慈善機構﹐除向麻省民政廳註冊立案外﹐並經美國財政部稅收局確認免
稅地位。
第五條 公所印信
本公所之印信得由董事會訂定及修改。
第六條 會計年度
本公所之會計年度由每年十月一日至下年九月三十日﹐會計年度得由董事會議決修改。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
會員種類﹕本公所會員分姓氏會員及僑團會員﹑會員名單及出席董事會及代表人數現列入本章程附件。會員名單之修改或增減必須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決定。
【本公所現在屬下之姓氏及僑團會員名單見本文附件】
凡紐英倫六省之守法姓氏公所﹐經正式向所在地省政府民政廳註冊在案﹐會員人數超過五十人﹐其董事只能代表一個團體身份﹐并能提供五十會員的姓名及通訊資料 給中華公所作調查是否屬實﹐其宗旨與本公所相符﹐願意遵守本公所章程者﹐用書面申請加入為本公所姓氏會員。申請書必須詳細說明該團體對僑社僑胞歷年之貢 獻。申請團體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批准後方能成為本公所會員。新會員兩年後才有表決和選舉權。
凡紐英倫六省之守法僑團﹐經正式向所在地省政府民政廳註冊在案三年以上﹐會員人數超過五十人﹐其董事只能代表一個團體身份﹐其宗旨與本公所相符﹐並願意遵 守本公所章程者用書面申請加入為本公所僑團。申請書必須詳細說明該團體對僑社僑胞歷年之貢獻。申請團體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批准後方能成為本公所會 員。新會員兩年後才有表決和選舉權。
復會註明
中華公所前姓氏會員申請復會﹐其中文與英文名稱不變﹐并在省政府民政廳註冊保存不變者(即非新註冊者)﹐經審核及董事會三分之二同意即可復會﹐並享有正式會員之資格﹐即具有表決和選舉權。
第八條 會員權利
會員得依法律及本章程規定享有本公所會員之一切權利。
第九條 暫停或革除會籍
倘本公所會員有嚴重違反本公所章程及規則﹐情事屬實者﹐經本公所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得暫停或革除其會員會籍。
第十條 會員義務
凡本公所會員必須遵守本公所之章程及決議案﹐并要按時繳納會費及科捐。
第十一條 會費
會費之數額及征收方法得由董事會訂定之。如累積三年不清繳會費者,當自動放棄會員資格。
第三章 董事會
第十二條 組織
本公所之最高決策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由本公所執行董事及代表董事組織而成。主席﹑中文書記﹑英文書記﹑財政及核數等五位為執行董事。僑團會員﹑姓氏會員之代表為代表董事﹐執行董事及代表董事均稱董事。
代表董事
每僑團會員及姓氏會員委派代表董事一名出席本公所董事會。但安良工商會得委派代表兩名﹐至孝篤親公所四名﹐黃氏宗親會三名﹐余風采堂兩名﹐李氏公所兩名。 各僑團會員及姓氏會員出席董事會之代表名額﹐得由該會員主動向董事會提出增減﹐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增減之。但董事會增減代表名額之議決案﹐必須延 至下年度實施。
顧問
本公所設顧問及名譽顧問。凡本公所主席任期滿後﹐為本公所之當然顧問。主席可聘任熱心公益對僑社有貢獻之人士﹐經董事會通過為本公所名譽顧問。其任期隨主席任期而結束。顧問及名譽顧問得參加董事會議事﹐但無選舉及表決權。
第十三條 董事任期
執行董事任期兩年﹐但代表董事得因其所代表團體之規章而另訂其任期。但每年第一次董事會議前必須向本公所登記。僑團或姓氏會員更換代表一年只准兩次。執行董事選舉年。6月30日之后不得更換代表。
第十四條 小組及委員會
本公所設物業小組﹑財政小組﹑選舉小組及核數小組。物業小組成員七至九人,由英文書記為當然召集人。財政小組成員五至七人,由公所財政為當然召集人。選舉 小組成員七至九人,由中文書記為當然召集人。核數小組成員三至五人,由公所核數為當然召集人。董事會得成立委員會代表其行使職權,委員會必須由董事組成, 徐非董事會另有規定,委員會表決辦法與董事會相同,委員會及委員之任期由董事會決定。
第十五條 取消代表董事資格
倘本公所董事有嚴重違反本公所章程及規則﹐事情屬實者﹐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得永久取消其出席董事會之資格。其出缺一年內不得補充。如代表董事三次董事會缺席會議者其所屬團體必須另派代表。但一年不能多於兩次。
第十六條 會議召集
董事會至少每兩個月開會一次,由本公所主席召集。倘主席不依期召集會議﹐得由董事會總人數過半聯名以書面召集特別會議。董事會以公所主席為主席﹐但主席缺席時﹐由中文書記主持會議﹐如中文書記缺席則由出席董事互選會議臨時主持人。其議決案與正常會議同樣有效。
第十七條 開會通知
會議必須列明中英文議程﹐以書面在開會七日前郵寄董事填報之通訊地址。主席倘有緊急會議﹐必須於開會前卄四小時以最快形式通知。(包括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
第十八條 開會規則
開會之法定人數為董事會總人數過半數﹐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通過﹐但開會時﹐任何董事有權提出清點出席人數﹐倘出席者不足法定人數﹐會議應即時停止。臨時動議只能表決是否列入下次會議議程。
第十九條 董事報酬
(1) 代表董事是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酬勞。但為公所代支之任何費用﹐包括私人因公外出之交通費﹑膳宿費可實報實銷。
(2)執行董事之津貼由董事會調整﹐其增加之津貼必須延至下任實施。
第四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條 職位任期及選舉
本公所設主席﹑中文書記﹑英文書記﹑財政及核數各一名﹐任期兩年﹐其候選人必須由僑團會員或姓氏會員推薦﹐然後由董事會選舉之。但同一姓氏團體在同一任期內﹐不得超過兩人選為執行董事。在婚婦女隨夫姓。執行董事不得連選連任。但任期滿後如無法推薦上述職位候選人時﹐得由董事會議定解決辦法。凡推薦之團體﹐必須清繳所有會費。而且推薦之團體及被推薦之人士并無違反本公所規章者。中英文書記必須係麻省居民。
第二十一條 主席
主席為本公所行政之負責人﹐亦係董事會會議之當然主席。召集會議﹐執行決議案﹐及對內對外代表本公所處理一切事務。
第二十二條 財政
財政負責本公所一切財務﹐製訂年度財政預算草案﹐征收會費科捐﹑樓業收入﹑錢銀進支﹑帳目登記﹑整理月結及年終財務報告。本公所一切款項必須存儲於董事會指定政府立案并有存戶保險之銀行。每月之月結必須在董事會準時公佈。
第二十三條 中文書記
中文書記負責一切中文文件﹑來往書信﹑應酬文字﹑整理董事名單及通信地址﹑發開會通知﹑安排會議程序﹑記錄會議﹑及協助主席處理日常應辦事務。
第二十四條 英文書記
英文書記負責鑑證投票結果﹐處理一切英文文件﹑來往書信﹑應酬文字﹑擔任中英文傳譯﹑記錄會議及協助主席對外交際及處理日常應辦事務。中英文記錄如有差異以英文為準。
第二十五條 核數
核數負責審核本公所一切財務收支﹐本公所之月結及年終財務報告﹐必須由核數副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罷免
倘本公所執行董事有嚴重違反本公所章程及規則﹐情事屬實者﹐經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得罷免其職位。其職位得以董事會總人數過半通過選出臨時人選代行。其出缺依本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補選之。
第二十七條 辭職
執行董事辭職必須以書面通知﹐除非通知書另定生效日期﹐辭職以通知書交達主席或董事會﹐當日生效。其出缺依本章程第二十條之規定補選之。
第二十八條 文件及檔案
任何董事及行政人員不得把本公所原始文件及檔案擅自拿離本所歸為己有。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九條 簽署文件
主席有權簽署文件﹐但有關樓業契約﹑租約﹑合約﹑擔保書﹑借契及其他証券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主席方能代表董事會簽署﹐否則無效。銀行支票由財政及主席﹑中文書記或英文書記﹐三人中一人加署方為有效。面額五百元以內﹐可由財政一人簽署有效。
第三十條 個人保障
會員及董事個人對公所之債務無清償責任。任何私人﹑公司﹑或機構與公所有任何財務或契約關係﹐或對公所任何賠償要求﹐以公所之財產為限。
第三十一條 利益衝突
本公所得與董事或會員所有之商號﹑餐館﹑或專業服務﹐維持生意往來﹐并無利益衝突。但其買賣﹐或合作之價格﹑條件及其他細節﹐必須公開﹐并依照與麻省檢察長訂定之利益衝突申報規則及議決程序執行。
第三十二條 章程翻譯
倘本章程之中文本與英文本如有差異﹐則以英文本為準。
第三十三條 修訂
本章程經於一九二三年﹑一九六六年﹑一九八六年及二零零五年修正。本章程得由董事會總人數三分之二通過修正施行。
【附件】
(一) 本公所現在屬下之姓氏會員有﹕
至孝篤親公所
黃氏宗親會
余風采堂
紐英崙李氏公所
阮氏公所
梅氏公所
紐英崙朱沛國堂
伍胥山公所
鳳倫公所
至德三德公所
溯源公所
梁忠孝堂
紐英崙龍岡親義公所
紐英崙昭倫公所
紐英崙三益公所
甄氏公所
(二) 本公所現在屬下之僑團會員有﹕
安良工商會
協勝公會
中國國民黨
洪門致公堂
婦女新運會
波士頓華裔退伍軍人會
僑聲音樂劇社
華埠青年會
海僑聯誼會
藝聯慈善社
華經會
美東國術聯誼總會紐英倫總分會
港澳之友
波士頓榮光聯誼會
大同村聯誼會
紐英倫廣東同鄉會
世界廣東同鄉會
華人商會
波士頓台山鄉親聯誼會
華人經濟發展協會
9/6/2005 議員大會第一次修正
10/4/2005 議員大會第二次修正
11/29/2005 議員大會通過
5/26/2009 會員第七條經大會表決通過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十八日全僑大會通過